日本最高法院認定模仿非屬著作之「樂團樂譜」成立一般侵權行為― 具體化北韓電影事件之「特殊情事」,並以妨害營業予以保護 ―
日本最高法院認定模仿非屬著作之「樂團樂譜」成立一般侵權行為
― 具體化北韓電影事件之「特殊情事」,並以妨害營業予以保護 ―
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於2026年10月9日,就樂譜出版社以採譜方式製作並販售之樂團樂譜(バンドスコア,Band Score)遭競爭業者模仿,並於網站免費公開、賺取廣告收入一案,駁回上告。原審(東京高等法院令和6年6月19日判決)認定成立一般侵權行為(日本民法第709條),該判斷因而獲得維持。
本案之樂團樂譜,被認定不屬於日本著作權法上之著作。就模仿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成果,日本最高法院肯認成立侵權行為所需之「特殊情事」(日文為「特段の事情」),為本判決之意義所在。本文先整理案情與判斷內容,再確認其與北韓電影事件判斷架構之關係。
- 01 樂團樂譜並非著作 不屬於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著作。
- 02 原則上不成立侵權行為 模仿非屬著作之成果,原則上不構成侵權行為(北韓電影事件)。
- 03 有妨害營業情事者,認定有「特殊情事」 逾越社會通念上自由競爭之範圍而妨害營業、侵害其營業利益者,即有「特殊情事」,成立侵權行為。
樂團音樂通常係於錄音現場一邊演奏、錄音一邊進行創作,因此多半不存在由作曲者本人製作之完整樂譜。故樂譜出版社於取得著作權等管理事業者之授權後,聽取音源,將人聲、吉他、鍵盤、鼓等各聲部之演奏資訊(音高、音值、音色等音之要素,旋律、和聲、節奏等音樂要素,演奏位置及其他演奏指示等)寫成樂譜。此項作業即為「採譜」,係由接受專業音樂教育並累積相當訓練之人,耗費相應時間所進行之作業。
- 01 樂譜出版社(被上告人) 自行採譜製作並販售樂團樂譜。就579首樂曲,耗費龐大之費用、勞力及時間製作。該等樂譜係依音源採譜而成,不屬於日本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著作。
- 02 競爭業者(上告人公司) 至少自平成23年(2011年)12月至平成30年(2018年)6月(約6年半)止,就579首樂曲,於自家網站免費公開樂團樂譜,並獲取廣告收入。
- 03 模仿之方式 由其代表人將事先購入之出版社樂譜,連同音源資料交予承辦人員,未自行採譜,而係依該樂譜以實質相同之記載方式製作。雖不能謂為完全重製,但被認定係細部模仿其整體。
- 04 銷售額之變化 出版社之銷售額,於免費公開期間(平成24年度至平成29年度,即2012至2017年度)較平成23年度(2011年度)大幅減少。另一方面,於網站關閉後不久(平成30年7月至9月,即2018年7月至9月),則較前一年同期大幅增加。
- 第一審|東京地方法院 否定成立侵權行為(駁回請求)。
- 2024年(令和6年)6月19日|東京高等法院(原審) 與第一審判斷相異,肯認成立侵權行為。命被告賠償約1億6900萬日圓之損害賠償。
- 2026年(令和8年)10月9日|日本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 駁回上告。認同原審之判斷。
日本最高法院參照北韓電影事件判決(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平成23年(2011年)12月8日判決,民集第65卷第9號第3275頁),首先確認下列原則。
樂團樂譜並非著作,故相當於利用該著作之行為,除有侵害受法律保護之利益(有別於著作權法所規範之著作利用所生利益)等特殊情事外,不構成侵權行為。
上開行為,若不僅止於相當於著作之利用行為,且逾越社會通念上自由競爭之範圍,妨害他人營業並侵害其營業利益者,即屬侵害有別於獨占利用該樂譜之利益、受法律保護之利益,而有特殊情事,構成侵權行為。
於此受保護者,並非獨占利用樂譜本身之利益,而係出版社之營業利益。換言之,並非賦予如同著作權般之排他性權利,而係以侵害妨害營業此一另外受法律保護之利益為由,認定有特殊情事之架構。
日本最高法院綜合考量下列事實。
- 01 出版社之投入與營業 耗費龐大費用等自行採譜製作樂譜,並藉由販售回收該等費用,以持續其營業。
- 02 模仿之態樣、規模與期間 歷時約6年半、涵蓋579首樂曲,依事先購入之樂譜,未自行採譜而細部模仿其整體,並免費公開、獲取廣告收入。
- 03 免除費用負擔與品質 藉由模仿,免於負擔製作樂譜本應需要之龐大費用等。就一般使用者而言,該樂譜被認為具有與出版社樂譜相當之品質。
- 04 對營業之影響、認知與競爭秩序 綜合免費公開期間內銷售額曾大幅減少等情,該行為得輕易奪取顧客,對出版社持續營業造成直接且重大之不利影響,且上告人等對此明知。倘容許同樣之行為,恐破壞公平之競爭秩序。
以顯著不公正之手段,使被上告人難以持續營業之競爭行為
綜合以上,日本最高法院將本件行為評價為如上所述之競爭行為,並認為該行為逾越社會通念上自由競爭之範圍,妨害營業並侵害其營業利益,進而肯認有特殊情事,認定成立侵權行為。
本判決所前提之北韓電影事件(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平成23年(2011年)12月8日判決,民集第65卷第9號第3275頁),係就未受日本著作權法保護之北韓電影,於電視節目中播送之事件。日本最高法院於該案提出之判斷架構為:除有侵害與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利益不同、受法律保護之利益等「特殊情事」外,不成立一般侵權行為。
本判決並未變更此一架構。其以樂團樂譜不屬於著作為前提,認定有逾越社會通念上自由競爭之範圍而妨害營業,亦即侵害有別於獨占利用該樂譜之利益、受法律保護之利益,而例外肯認有「特殊情事」。
本稿僅供一般資訊提供之用,不構成法律意見。針對個別案件,請諮詢專業人士。

